⒈ 裁减辞退。
引唐 白居易 《郑覃可给事中制》:“给事中之职,凡制勅有不便於时者,得封奏之……有司选补不当者,得与侍中裁退之。”《解放日报》1944.7.25:“一部机器,一个技工,都是国家的宝贝,现在机器停止了,技工裁退了。”